再生育審批條件
有以下八種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xié)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規(guī)定的,應當先申請批準后才能懷孕、生育。特殊情況下未申請而懷孕的,應當補辦手續(xù),凡未經審批而再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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