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受賄罪、洗錢罪一案,對被告人胡某以受賄罪、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1萬元。據(jù)悉,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北京法院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案件。 法院查明,胡某系北京市某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70萬余元。2021年5月,胡某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收取賄賂款人民幣11.94萬元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其中的5.5萬元轉移到其岳母代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個人消費使用。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于數(shù)額巨大;胡某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結合胡某自首、退贓等情節(jié),法院對其所犯受賄罪、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21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楊妮表示,刑法規(guī)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或者通過轉賬以及其他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等行為。其中,通過將犯罪所得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支票、股票,或者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為自己的上游犯罪進行洗錢的屬于“自洗錢”。 楊妮介紹,按照傳統(tǒng)的“事后不可罰”理論,洗錢罪的主體不包含上游犯罪的實行犯。但隨著洗錢的規(guī)模和深度日益加劇,洗錢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非傳統(tǒng)安全問題”,反洗錢也由此被提升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際政治穩(wěn)定的整體戰(zhàn)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事后不可罰”理論,將洗錢罪的主體擴大到上游犯罪的實行犯,即行為人實施特定犯罪后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不再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該行為應當與其實施的上游犯罪數(shù)罪并罰。 本案中,審理被告人胡某受賄、“自洗錢”一案過程中,合議庭認真研究上游犯罪與“自洗錢”的競合關系,依法對“受賄自洗”行為數(shù)罪并罰,在打擊腐敗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時,切斷犯罪所得財物轉移渠道,填補貪腐犯罪“自洗錢”處罰真空,對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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