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教〔2021〕21號
各校外培訓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文件)、《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堅決做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粵教督函〔2021〕8號)和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關于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tǒng)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教監(jiān)管廳〔2021〕1號)等文件的精神,現就做好我市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工作明確如下:
一、停止審批相關機構
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實施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籌設及開辦申請。
二、將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tǒng)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2021年12月底前,嚴格按照教監(jiān)管廳〔2021〕1號文件規(guī)定完成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tǒng)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審批及法人登記工作。
登記辦法:對于現有線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辦法辦理。
(一)關于現有線下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的培訓機構,根據“雙減”文件規(guī)定,相應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規(guī)繼續(xù)開展培訓活動。
(二)關于現有線下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yè)務的營利性機構,需要注銷營利性機構主體,或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剝離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yè)務后繼續(xù)依法從事其他培訓活動。繼續(xù)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fā)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
(三)關于終止培訓機構的辦理。
現有線下培訓機構決定解散機構的,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該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決議后,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核準,同時指導培訓機構依法清算財產,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三、關于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審批問題
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要區(qū)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對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設立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由教育部門頒發(fā)辦學許可證。
四、依法管理,加強監(jiān)管
對于舉辦者未選擇非營利性法人登記,又不停止學科類培訓活動的機構,在規(guī)定時限內依法終止其辦學資格。對于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加大打擊和查處力度,嚴格責令停止培訓活動、退還所收費用。
專此通知。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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