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進城落戶的農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yè)農村優(yōu)先發(fā)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9]1號)“堅持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規(guī)定精神,不能強迫進城落戶農民放棄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在此之前,《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6]191號)規(guī)定,“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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