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農業(yè)部關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學習宣貫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全省農藥經營單位質量安全意識,規(guī)范農藥經營行為,切實保障農業(yè)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jù)省農業(yè)廳統(tǒng)一部署,現(xiàn)就依法依規(guī)經營農藥問題告知如下: 1.遵守農藥管理法律法規(guī)。各農藥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切實履行《廣東省依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承諾書》相關要求,牢固樹立法律責任意識,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資質,做到遵章守法,誠信經營,恪守合同,反對欺詐和弄虛作假行為,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維護農藥市場正常秩序,樹立農藥經營行業(yè)的良好形象。 2.學習掌握農藥基本知識。農藥是用于防治農作物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重要生產資料,要通過學習,基本掌握農藥的種類、特性、防治對象、使用方法、使用次數(shù)和安全間隔期,讀懂農藥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做到科學指導農民選購農藥。 3.把好農藥進貨關。加強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建設,健全農藥進貨臺帳制度,保證實現(xiàn)所經營產品的可追溯。嚴格核對所購進農藥的“三證”資料、產品標簽、合格證,嚴格把好產品質量關,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登記證過期的、質量或標簽不合格的農藥產品。 4.把好農藥銷售關。要積極引進和推廣高效、低毒、安全農藥新品種,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不超出登記范圍推薦用藥,杜絕亂開農藥“處方”行為。要詳細向購藥者講解農藥適用作物、防治對象、用藥量、使用次數(shù)、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和中毒急救等內容,引導農民科學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5.增強法律責任意識。各農藥經營單位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按《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擅自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的,或者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按《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如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農業(yè)廳 江門市農業(yè)局 開平市農業(yè)局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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