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丹東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照林訴丹東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49號),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4358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8807.7元;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4.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護理費320元;以上合計93685.7元,扣減被申請人已支付的6000元,實際還應(yīng)支付87685.7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因申請人需要向江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工傷停工留薪期,而申請人的工傷停工留薪期確認結(jié)論對本案的審理結(jié)果存在重要影響。本委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中止審理曾照林訴丹東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一案,中止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本委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涉及申請人已生效的工傷停工留薪期確認結(jié)論之日止。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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