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丹東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照林訴丹東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49號),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4358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8807.7元;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4.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護理費320元;以上合計93685.7元,扣減被申請人已支付的6000元,實際還應(yīng)支付87685.7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及開庭通知書。本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停工留薪期確認結(jié)論書》(編號:【2022】290號),確認申請人的工傷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參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自2022年4月24日起恢復(fù)審理曾照林訴丹東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一案。現(xiàn)定于2022年6月13日09時30分在開平市曙光東路168號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開庭,無正當(dāng)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作缺席裁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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