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俊山(開平)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玫秀訴俊山(開平)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373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9月份工資5000元、10月份工資5000元、11月份工資5000元和12月份工資5000元,合計200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一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2023年9月份工資5000元、10月份工資5000元、11月份工資5000元和12月份工資5000元,合計20000元。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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