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騙保引來“大麻煩”
今年年初,謝某周末休息在外玩耍不慎骨折,面對一大筆醫(yī)療費,竟耍起了“小聰明”。聯合單位“自傷”變成“工傷”成功騙取了工傷認定,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并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近4萬元。后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退賠騙取的工傷保險待遇。 提醒: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是保命錢、救命錢,切勿?!靶÷斆鳌保駝t必將引來“大麻煩”。 哪些屬于工傷騙保行為 騙保行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通過出具偽造、虛假疾病診斷證明、檢查(化驗)報告、病例、處方、醫(yī)療費票據等方式,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2.通過虛假住院、掛床住院、誘導住院、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無指征檢查(治療)、虛假診斷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3.通過超范圍開展康復治療活動、未經許可開展康復治療活動、無執(zhí)業(yè)資質開展康復治療活動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4.通過亂收費、多收費、串換藥品、串換檢查(診療)項目、搭車收費、搭車檢查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5.通過出具虛假《交通事故認定書》、虛構勞動關系或提供虛假證明等,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以及其他欺詐騙取或協助他人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 騙保有什么懲罰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也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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