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動者處于試用期而不予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勞動者能否因此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jīng)濟補償呢?
請看以下案例:
張先生于2023年6月5日入職A公司從事文員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其中,試用期2個月,合同約定張先生月工資為6000元,試用期間月工資為4800元。
2023年7月16日,張先生了解到A公司一直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遂找到公司負責人溝通。公司負責人告知張先生,由于其還在試用期間,雙方勞動關系還不穩(wěn)定,因此公司要等試用期滿后再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張先生不同意公司的說法,要求立即從入職起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未同意。
2023年7月20日,張先生書面告知A公司,因A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023年8月5日,張先生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申請人請求
張先生主張A公司在試用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其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后,A公司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2400元。
處理結(jié)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A公司未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張先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A公司應支付張先生經(jīng)濟補償2400元。
案例分析
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钡诹畻l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strong>由此可見,無論勞動者是否處于勞動合同試用期內(nèi),只要用人單位產(chǎn)生了實際用工行為,單位都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本案中,A公司以張先生處于試用期間,雙方勞動關系還不穩(wěn)定為由不繳納社會保險,該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張先生催告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后,A公司仍未予以糾正。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張先生在A公司未履行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義務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有權(quán)獲得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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