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2〕34號
司徒某:
你向開平市人民政府郵寄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本府于2022年5月19日收悉。
經(jīng)審查,你向本府提交證據(jù)材料有:1.《交通違法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一份;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打印件兩份;3.交管12123違法處理信息截圖打印件一份;4.身份證復印件一份;5.駕駛證復印件一份;6.行駛證復印件一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guān)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guān)為被申請人。”但是,你所提交的上述全部材料并不足以證明:你所稱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并且該行政行為系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因此,你將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列為本案的被申請人證據(jù)不足,尚不符合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為此,本府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發(fā)出開府行復〔2022〕XX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你須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要求你按上述告知書的內(nèi)容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正材料。但你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該告知書后至今仍未向本府提交任何補正材料?,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視為你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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