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45號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黃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3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于2023年5月5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并于2023年5月12日補正材料,本府已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3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
?。ㄒ唬]有禁停標志。環(huán)境:中山管區(qū)圍墻一側(附圖虛線位)每天都有車輛在此停放(就像是被默認的可停放地點),每天中山管區(qū)圍墻側面和旁邊的洗車店門前及對面都停滿小車,沒有設任何禁停標志。
?。ǘ┨幜P不一,不公平,不公正。2023年4月28日申請人的車輛粵J5XXXX被貼罰條,如交警拍照可見申請人車輛兩側各停放一輛白色小車,照片右側小車被貼有罰單,而左側小車卻沒有貼罰單。結合我去取車時拍的照片,左側車輛也是沒有貼罰單。是因為我停車的地面是地磚,而左側白色小車停的是水泥路面?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證據(jù)材料均為復印件):
1.黃某身份證;2.黃某機動車駕駛證;3.號牌號碼為粵J5XXXX的機動車行駛證;4.違法處理照片;5.環(huán)境介紹圖;6.日常停車情況;7.編號為440783191334XXXX的《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8.12123APP-2023年4月28日違停處罰頁面截圖;9.環(huán)境介紹圖(重新添加停車圖片)。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處罰情況:2023年4月28日16時11分許,申請人黃某駕駛粵J5XXXX號小型轎車在開平市新昌東路,因?qū)嵤皺C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被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市區(qū)中隊民警現(xiàn)場查處(見附件1現(xiàn)場照片)。
二、處罰的法律依據(jù):我大隊對申請人黃某處罰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第1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第23項的規(guī)定。
三、對申請人提出意見的答復:
申請人在申辯中提出:
1.沒有禁停標志,每天都有車輛在此停放(就像是被默認的可停放地點)。
通過附件2現(xiàn)場概貌圖片可見,新昌路路段設置有禁停嚴管路標識牌,明確新昌路(中山社區(qū)-東河橋)路段為嚴管路,不存在申請人說有車停就是一個默認的停放點的說法。同時,車輛停放在人行通道上且在路口轉(zhuǎn)彎位置,不僅對行人通行存在阻礙,還對駛入駛出車輛有一定視野阻擋,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故對此停放行為作出處罰。
2.當事人認為處罰不一、不公平、不公正。
在對申請人車輛作出處罰的同時,現(xiàn)場執(zhí)法民警對存在違停行為的其他車輛均已開具違停告知書,不存在選擇性執(zhí)法的情況。
經(jīng)我大隊集體研究討論,對申請人黃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維持我隊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1.附件1(違法事實照片)打印件;2.附件2(現(xiàn)場施劃通道概貌)打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4.授權委托書原件;5.身份證復印件(陳某、謝某);6.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28日16時11分,申請人黃某(身份證:44078119850129XXXX)將粵J5XXXX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開平市新昌東路2號中山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附近的人行道上,被被申請人拍攝并錄入違法處理系統(tǒng)。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的規(guī)定,于2023年5月12日按照簡易程序向申請人開具了編號為440783191334XXXX的《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本府認為: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焙汀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钡囊?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開平市轄區(qū)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钡谖迨鶙l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1.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本案,申請人的粵J5XXXX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開平市新昌東路2號中山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圍墻外,該地點以供行人通行為主,屬于與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分道通行的人行道;且該停放地點位于路口轉(zhuǎn)彎位置,對行人通行存在阻礙,對來往車輛也有視野阻擋。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三)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的規(guī)定,適用法律正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币虼?,被申請人以其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作為本案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33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以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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