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99號
申請人:蔡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蔡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投訴舉報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于2023年9月11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蔡某于2023年10月13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ji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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