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經濟聯(lián)合社。
第三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
王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回復書》,責令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重新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請人的母親余某與王某1于2015年5月22日登記結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申請人王某,申請人王某出生時登記的戶籍為廣東省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X巷X號。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分配有責任田,婚后與家庭成員履行村民義務,屬第三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
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作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之村民,依法應予被確認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余某身份證、王某出生醫(yī)學證明;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3.常住人口登記卡等。但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以: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所分配的黃狗龍(土名)土地丟荒,其行為屬于沒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以此來認定申請人母親的余某不具某村社員資格。
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上述認定與實際不符:
首先,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陳述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所分配的黃狗龍(土名)土地丟荒,不屬實。事實上,黃狗龍(土名)土地不適合常規(guī)的耕種,村里分配承包土地時,所有承包土地的家庭都會按比例分配地塊,并不存在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單獨承包土地以及丟荒土地的情況。這點事實從申請人提交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知,同時,只要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實際向村小組、村民了解均可獲悉土地情況。由此可見,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并未落實到基層了解實際情況,而是隨意捏造事實。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經營五塊共3畝的土地,其中也包括了黃狗龍(土名)土地中的小部分地塊。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家庭所承包的農田并沒有荒廢,而是由承包方每年耕種、施肥、除雜草等。黃狗龍(土名)目前土地的狀態(tài)是全村的承包土地的人一起共同決定和形成,目前的耕種狀態(tài)詳見附件圖片。根據市最新修訂的三資管理辦法,落實耕地保護制度,防治耕地非糧化和非農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種植林果業(yè)、草皮花卉以及開挖魚塘建設養(yǎng)殖欄舍等。但依法承包耕種和丟荒土地是截然不同,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并未深切落實到基層去調查,徑自認為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嚴重丟荒耕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guī)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第十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三條: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承包者有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依法承包耕種,也履行了耕種義務,所以申請人母親余某所承包的土地不存在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所述的嚴重丟荒耕地的情形。
其次,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或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并沒有公開公示規(guī)定村民應盡義務和履行職責的具體的文件或者相關規(guī)定條例,具體來核實村民是否有盡到組織章程應盡義務和履行職責規(guī)定的文件、條例并不存在。因此,認定申請人母親余某是存在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情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雖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管理內部事務、自治決定自治范圍內事項的權利,但是涉及村民重大權益的自治事項、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必須建立在法律框架范圍內,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合法有效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男女平等、村民平權等基本原則,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退一步,即使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有相關文件,也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方可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在本次行政處理中,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并在未進行相關調查的基礎上,針對所有出嫁女,統(tǒng)一以“開挖魚塘、種雜草、荒廢”等為由,認定出嫁女沒有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屬于沒有事實依據,且嚴重侵犯婦女權益。
最后,根據第三人負責人本人陳述,其對于鎮(zhèn)府調查申請人是否履行社員權利義務并不知情,且對于申請人母親余某家庭承包農田的前后狀態(tài)也不清楚,更不清楚有關社員權利義務的章程,由此可以證明,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以“被申請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稱: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是某村人……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分配有責任田情況屬實,但該黃狗龍(土名)田地已經丟荒多年……認為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沒有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以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沒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為由,認定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不具有廣東省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嚴重侵害婦女權益,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2.余某身份證;3.余某居民戶口簿;4.余某結婚證;5.王某出生醫(yī)學證明;6.微信賬號信息;7.申請書;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9.農業(yè)納稅稅卡;10.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及土地視頻,照片;11.某村征地分紅事宜公告。(以上證據材料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19日對申請人王某申請的事項作出決定,認定申請人王某不具有廣東省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各方當事人不服本機關處理決定的,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案的行政處理決定還在復議及訴訟期內,有經復議或訴訟被撤銷的可能,故其是效力未定的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對該案件作重新核查,認為王某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決于其母親余某是具有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母親是否具有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與是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規(guī)定無關,以余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規(guī)定而認定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屬于適用法律不恰當。
另查明: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戶口曾于2010年12月8日由廣東省開平市長沙街道辦事處XX路XXX號XXX房遷到月山鎮(zhèn)某村X巷X號。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三、四款“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組織章程規(guī)定,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注銷的,其成員資格隨之取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組織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申請人母親余某應要提供某村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具有成員資格的相關佐證材料,或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因某村組織章程或鄉(xiāng)規(guī)民約或征地分紅而自然具有成員資格的相關佐證材料。
被申請人將根據行政復議復核情況,決定是否撤銷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授權委托書;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3.熊某、蔡某身份證: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5.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6.余某戶口簿遷入記錄;7.王某戶口簿;8.王某出生醫(yī)學證明。(以上1、4為原件,其余為復印件)
第三人的答復情況:
第三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經濟聯(lián)合社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書面答復,也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提供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2.身份證復印件;3.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本府查明: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自出生起隨父親余某1、母親余某2入戶在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X巷X號,三人原屬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5年5月22日,申請人的母親余某與王某1登記結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申請人王某,申請人王某出生時登記的戶籍為廣東省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X巷X號,出生后第三人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未給予申請人王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申請人的母親余某現(xiàn)分配有責任田,其戶口簿顯示: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戶口于2010年12月8日由開平市長沙街道辦事處XX路XXX號XXX房遷到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X巷X號。
2023年2月10日,申請人的母親余某與申請人王某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請求確認申請人母親余某及申請人王某屬于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社員,享有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成員的全部權利和義務。2023年9月19日,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的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為: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戶口在廣東省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有承包經營土地,應按照承包土地的要求履行義務,但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所承包黃狗龍(土名)土地丟荒,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钡囊?guī)定,申請人的母親余某的行為屬于沒有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申請人的母親余某與申請人王某不具有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王某對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訴?!笨梢姡鲜龇煞ㄒ?guī)等規(guī)定賦予了開平市月山鎮(zhèn)人民政府于轄區(qū)范圍內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職權,對轄區(qū)范圍內的公民、村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侵犯而提出的申請,具有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申請人王某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決于其母親余某是具有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母親余某不具有開平市月山鎮(zhèn)某村某經濟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因是: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對其承包黃狗龍(土名)土地進行丟荒,屬于沒有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章程規(guī)定義務的行為。首先,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并未足以證明黃狗龍(土名)土地已被丟荒,理由有三:1.黃狗龍(土名)的土地性質是什么、如何耕作才不算丟荒并不明確;2. 黃狗龍(土名) 土地被丟荒的位置、坐標、四至、面積均不明確,不能證明被丟荒的土地為申請人所承包;3. 黃狗龍(土名) 土地被丟荒的起止時間不清楚,持續(xù)時間是否符合“丟荒”的定義。其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申請人的母親余某承包地土地的方式是家庭承包、以戶為單位,承包方家庭成員有余某1、余某2、余某3、余某四人,承包的地塊共有5塊,該5塊地塊為申請人一家共同承包,并未對地塊的承包進行細分,不能確定被認為丟荒的黃狗龍(土名) 土地為申請人的母親余某個人單獨承包。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月府決字〔2023〕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政行為主體適格,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現(xiàn)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對申請人王某于2023年2月10日提交的《申請書》依法重新作出處理,并將結果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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