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122號
申請人:許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許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503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于2023年11月13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許某于2024年1月24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經(jīng)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jié)。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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