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開平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信訪工作制度》的通知 開文字〔2010〕19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股室:
《開平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信訪工作制度》業(yè)經局領導班子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開平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開平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信訪工作制度
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本局信訪工作,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廣東省和江門市、開平市信訪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條 本局信訪工作要堅持歸口辦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獎勵與責任追究并舉的原則,務求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屬本局或下屬單位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由本局相關股室、執(zhí)法隊或下屬單位辦理;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要告知信訪人向市相關職能部門提出。
第二條 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信訪工作水平。
(一)本局成立加強信訪工作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協(xié)調領導小組,局長為本局信訪維穩(wěn)工作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確定一名局領導分管信訪工作,負責組織、協(xié)調處理本局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分析本局的信訪形勢,及時提出完善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局其他領導實行“一崗雙責”,主動抓好分管工作范圍的信訪維穩(wěn)工作。各股室股長(主任)、執(zhí)法隊隊長、下屬單位的負責人為信訪事項承辦第一責任人,要協(xié)助局分管工作的領導完成重大信訪事項。
(二)建立定期研究信訪工作制度。本局原則上每季度召開會議專題研究信訪工作,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本局信訪工作重大事項或存在的隱患和突出問題。
(三)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度。對重大的信訪事項,局領導按照“誰分管的工作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包案,并做到包調查、包處理、包結案、包穩(wěn)定。
第三條 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本局辦公室為局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全系統(tǒng)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督辦;組織或者參與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調研、定期上報本局以及下屬單位的信訪情況,做好全年信訪資料的整理歸檔等。
局屬各單位要設立信訪員,負責承辦信訪事項,做好信訪隱患排查和重要信息反饋工作。對重大信訪事項要隨時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防止事態(tài)激化,避免發(fā)生越級上訪。本局要定期組織信訪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學習,提高信訪隊伍整體水平。
第四條 信訪人的信件(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及領導批轉的信件、開平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市信訪局批轉的來信來電等)由局辦公室負責登記、摘要,并根據(jù)信訪內容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信訪工作的局領導閱示。其中,上級主管部門及領導批轉的信件和其他重要信訪信件,要直接送局長閱示。局辦公室根據(jù)局領導的批示,將信訪件轉交有關股室或下屬單位承辦,并要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負責督促、落實答復信訪人。
第五條 信訪人來訪(電)實行首問責任制。本局設立群眾來訪接待室,熱情接待信訪人。信訪人來訪時,接受詢問的本局第一位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要熱情對待來訪人,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并要將來訪的情況報告股室負責人。
(一)信訪人來訪反映的事項,屬首問責任人所在股室職責范圍內的,由所在股室受理承辦。不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股室職責范圍的事項,首問責任人要給予說明,并負責引導來訪人到有關股室。有關股室要予以受理承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承辦股室應如實填寫信訪人來訪登記表并報告局辦公室,對能當場答復的信訪事項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則做好解釋工作,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答復信訪人。
(二)信訪人來電反映信訪事項的,首問責任人要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有關情況,如實填寫來電登記表。所反映的信訪事項,如不屬本股室處理的,將電話記錄交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按信訪件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信訪人集體(5人及以上)來訪時,承辦股室應及時報告股長(主任)、隊長、分管工作的局領導和分管信訪工作的局領導。在接訪過程中,要隨時注意觀察來訪人員的情緒,掌握動態(tài),做好疏導、解釋工作,防止事勢失控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如出現(xiàn)特殊的情況,應立即向局長報告,并聯(lián)系相關部門協(xié)助處理。
第七條 信訪人來訪時,需局領導接訪的(包括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要求派局領導接訪的),原則上由分管工作的局領導負責,相關股室、下屬單位的負責人要到場協(xié)助接訪。
第八條 局領導干部接訪日的接訪工作,按相關工作方案辦理。
第九條 對信訪人的來信、來訪、來電等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在國務院《信訪條例》及省市相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結,并視情況按相關規(guī)定用書面等形式直接答復信訪人。
第十條 本局股室和下屬單位答復信訪人的內容,需經分管的領導同意,并復印一份報送局辦公室備案;答復信件批轉上級機關、領導以及其他重要信訪事項信訪人的內容,須送分管信訪工作的局領導同意,并報局長審定。
第十一條 局辦公室要做好信訪事項的督辦、催辦工作,每季度對本系統(tǒng)的信訪事項處理結果進行一次檢查,對遲遲不作處理(答復)的,發(fā)出催辦通知催促其辦理,并將有關情況向局務會報告。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反饋給局辦公室,并將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本局股室、下屬單位每季度要對信訪工作進行小結,12月底前進行全年總結,并將總結情況向局辦公室匯報。信訪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揚、獎勵;出現(xiàn)問題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按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廣東省、江門市和開平市信訪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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