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體制,促進和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現(xiàn)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市住建局的具體職能
(一)辦理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我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我局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公開原則
(一)依法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應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事項都必須公開。
(二)真實公正。公開的內容必須真實,辦事結果應當公平公正。
(三)及時準確。嚴格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公開,確保信息時效性。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有利監(jiān)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行政事務,便于群眾知情,有利于群眾行使監(jiān)督權。
(五)符合各項保密規(guī)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五條 公開形式
根據(jù)不同政務的內容、性質、要求、對象等,選擇合理、適用、有效的公開方式。
(一)機關宣傳欄。
(二)局官方網站。
(三)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時、廣泛公開住建局行政管理相關事項。
(四)采用社會公示、聽證、專家咨詢、論證、邀請群眾代表旁聽有關會議等形式,公開重要行政決策和結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六條 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架構設有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
領導小組下設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xié)調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方式,受理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投訴、舉報、控告等事項。
第七條 職責分工
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劃、指導,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方案,組織制定相關制度;收集、明確分辦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并對公開形式、內容文字及保密性進行審核把關;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欄的內容更新、日常管理工作;統(tǒng)一受理、分辦、答復信息公開申請;負責召集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股室碰頭會議,協(xié)調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相關事項;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統(tǒng)籌協(xié)調局外網、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設置、調整;做好信息發(fā)布技術服務、指導和政府信息公開設施的相關技術維護工作。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jù)、權限等的審核、發(fā)布工作。
(三)法規(guī)股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重要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做好行政執(zhí)法依據(jù)、權限和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開與發(fā)布工作,特別是對于新出臺和修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及時發(fā)布更新。
(四)財務股負責做好財政預結算事項、行政收費、減免收費事項的梳理與發(fā)布。
(五)各股(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安排,負責自身業(yè)務職能的各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股室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審核簽發(fā)各類擬公開的信息;積極做好主動公開信息發(fā)布,對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分辦的信息公開申請在規(guī)定時限內依法作出是否公開決定。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不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而是基于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主動公開的范圍及內容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我局應當主動公開。
(一)我局的職能、職責和法定權限;
(二)內設股室及直屬單位的設置及職責,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
(三)與我局職能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
(四)涉及我局行政管理職能的各類行政執(zhí)法的依據(jù)、條件、辦理程序和期限,行政性收費項目、依據(jù)及標準,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等;
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六)作出和擬作出的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公共服務或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包括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八)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九)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制度、禁令,信訪、舉報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十)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
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開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務網站的形式發(fā)布;同時,采取發(fā)放辦事指南、新聞媒體宣傳、設立公告欄等其他形式發(fā)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眾。
常規(guī)事項原則每月公開一次,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固定性工作長期公開,單項工作在任務完成后一次性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時限
我局制作、產生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在信息生成后應及時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可適當延遲公開,但最晚不得超過該信息形成或更改之日起20個工作日。我局將根據(jù)信息的時效決定信息在網上留存的時間。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程序
(一)需在局公開欄公開的事項,由業(yè)務股室根據(jù)工作職責要求,對需要主動公開事項的內容、形式、范圍、時間等做好紙質文檔擬稿件,由分管領導審核并簽批同意后,將紙質版和電子版交辦公室備案及設計公開版面,交業(yè)務股室核稿后制作公開;
(二)需在局單位網站公開的事項,由業(yè)務股室根據(jù)工作職責要求,對需要主動公開事項的內容、形式、范圍、時間等做好紙質文檔擬稿件,由分管領導審核并簽批同意后,將紙質版和電子版交辦公室編排文件文號并打印成正式文件,再由辦公室上傳局網站,辦公室存檔備案。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jù)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十四條 我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范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請公開除應主動公開和免予公開以外的信息。我局辦理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jù)掌握的該信息實際狀態(tài)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tǒng)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與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會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公開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過信函、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填寫《開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為保證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和規(guī)范性,我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向有關職能股室及直屬單位咨詢。
第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申請人填寫《開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局辦公室統(tǒng)一受理依申請公開申請。局辦公室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請人補正。
(三)決定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當場予以登記,并告知申請人。受理后,辦公室應于2個工作日內根據(jù)職責分工分派相關股室辦理。主辦股室應在受理該申請起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出具《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硪庖姼嬷獣?,做出是否予以公開的決定,送辦公室審核并報分管領導簽發(fā)后回復申請人。辦公室認為需要送法規(guī)股審核的,須同時報法規(guī)股審核。
(四)決定予以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應當支付的費用;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不屬于我局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請人此信息不由我局公開,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可告知其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五)我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情況。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我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六)信息公開申請中要求公開的信息屬于或含有應主動公開的信息,且此信息已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途徑;還沒有主動公開的,則除向申請人公開外,還應按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七)我局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應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部門研究再行決定。
(八)對申請人做出予以公開信息的決定后,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申請手續(xù)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手續(xù)后20個工作日內提供。
(九)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或提供信息給申請人的,經辦股室應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由局辦公室報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同意后,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同時由局辦公室及時告知申請人。
(十)我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中止或恢復期限,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我局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實際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將根據(jù)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收取。
第五章 內部情況通報
第二十一條 內部通報的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做到內容準確、公正、全面,有益于促進工作順利開展;
(二)時效原則,通報要及時;
(三)通報的方式要制度化、常態(tài)化,便于干部職工接受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內部通報的主要內容
(一)我局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及相關問題;
(二)我局財務管理制度、各項收支情況;
(三)我局重大工作部署、干部任免、獎懲政策及執(zhí)行情況;
(四)我局就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的解決意見或采取的措施;
(五)我局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和突發(fā)事件情況;
(六)我局需通報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內部通報的形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通報會;
(二)內部政府信息公開欄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內部通報工作的組織管理
內部通報會的時間、內容、方式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準備、執(zhí)行,日常管理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六章 保密審核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進行的審查。
第二十六條 對擬公開的信息應依法進行保密審查,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公開。
第二十七條 保密審查對象包括以紙介質、電磁介質、光盤等記錄、記載的各類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
第二十九條 保密審查的范圍包括我局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所有信息。
第三十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jù)
(一)《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
(二)國家主管部門有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
(三)已確定為涉密或不宜公開的信息;
(四)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定密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保密審查的內容
保密審查時,應確保所審查的信息及其載體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于涉密事項;
(二)定密是否準確、恰當;
(三)涉密事項是否變更;
(四)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屬于保密范圍尚未定密的;
(四)依照規(guī)定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而未獲批準的;
(五)是否涉密尚未確定的;
(六)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 保密審查工作的職責分工如下:具體經辦人員為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初審人;股室為審核人;單位分管領導為審批人,辦公室為復審機構。
第三十四條 保密審查的程序
(一)具體經辦人根據(jù)保密審查內容,對擬公開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公開或尚不明確,提出擬辦意見;
(二)股室負責人根據(jù)經辦人擬辦意見,提出審核意見;
(三)單位分管領導審批;
(四)辦公室保密員進行復審。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要求公開的信息,答復期限為15個工作日,承辦股室要及時跟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回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 保密審查過程必須有書面記載,主要記載以下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或內容摘要、文號及產生日期;
(二)審查內容;
(三)經辦人擬辦意見;
(四)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處理意見;
(五)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的簽名、日期;
(六)其他認為應當記載的內容。
上述記載由我局辦公室保密員作專檔長期保存。
第三十七條 經審查的信息有涉密內容,作技術性區(qū)分處理后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可予以公開。
技術性區(qū)分處理包括:
(一)刪除不宜公開的內容;
(二)摘錄、摘編可公開的信息;
(三)其他區(qū)分處理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征求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單位意見,或審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應及時與有關單位溝通。
第三十九條 要定期對我局產生確定的國家秘密信息進行清理,由具體經辦人員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意見,匯總后報我局有關領導審批。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責任追究的實施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股室和個人,由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紀檢組(監(jiān)察室)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被追究單位、個人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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