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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chǎn)生嚴重后果所擔負的責任。
第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對違反規(guī)定、違反紀律的有關責任人由我辦黨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追責。
第三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各股室、下屬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股室、下屬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對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沒有及時準確完成政務公開有關內容的;
2.工作運行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務公開流于形式的;
3.政務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面,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后果的;
5.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6.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且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第五條 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工作時間脫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
2.對符合條件,手續(xù)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準;
3.不履行服務承諾;
4.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5.違反辦事程序,超越辦事權限;
6.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檢查與監(jiān)督,或者造假、隱瞞問題;
7.沒有認真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的;
8.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開平市府辦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