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評先進的市級政府最高可獲3000萬元獎勵
●獎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9月8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陜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獎勵辦法》已經由省政府網站正式公布,自9月22日起執(zhí)行。該《辦法》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考核獎勵的等次類別、獎勵資金的額度和適用范圍等內容作了新的規(guī)定,其中被評為先進的市級政府,最高可獲3000萬元獎勵。
該《辦法》由省住建廳和省財政廳聯(lián)合制定?!掇k法》規(guī)定,省住建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的籌集撥付,并監(jiān)督資金的使用。獎勵資金在省級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中統(tǒng)籌安排。
據(jù)悉,每年被評為省級先進的單位及個人由省政府通報表彰;被評為先進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qū)、西咸新區(qū)管委會(含新城)由省政府給予資金獎勵。省政府對市級政府的獎勵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一等獎獎勵3000萬元,二等獎獎勵2000萬元,三等獎獎勵1000萬元。省政府每年還要表彰10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先進縣(市、區(qū)、新城),各獎勵500萬元。
《辦法》明確要求,獎勵資金使用范圍包括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住房項目市縣配套資金、創(chuàng)建“和諧社區(qū)·幸福家園”配套設施建設、住房保障信息系統(tǒng)建設。其中,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比例不得低于50%,住房保障信息系統(tǒng)建設資金不得高于5%?!掇k法》強調,獎勵資金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彌補辦公經費不足,不得購買新建辦公場所和設備,不得購買小轎車,不得用于發(fā)放給個人。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2年。原《陜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獎勵暫行辦法》(陜政發(fā)〔2015〕18號)自行廢止。(通訊員 新星 記者 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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