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近年“反家暴”案件僅一宗勝訴 |
2016-03-03 16:42:18 開平廣播電視臺 |
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志著家庭暴力屬于“家務事”時代的終結。
開平市人民法院法官余小紅:這次《家暴法》將精神暴力納入了《家暴法》的范疇,第二方面就是同居情侶也適用該法。第三方面就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告誡書》可以作為庭審的證據(jù)。第四個方面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針對近期社會熱議的“人身保護令”,開平市人民法院法官余小紅表示,這并不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創(chuàng)舉,早在2012年,江門地區(qū)就已發(fā)出了第一份“人身保護令”。
開平市人民法院法官余小紅:之前就有,但是沒有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次是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確定下來了。1分12秒:如果他違反了這個保護令的話,法院和公安機關就可以對他作出訓誡、罰款、拘留。
而當法官向記者介紹開平地區(qū)家暴案件的基本情況時,其中的一句話引起了記者的關注。
開平市人民法院法官余小紅:近幾年來,開平受理這方面的案件不多,只有十幾起,其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有一件。
對此,法官進一步解釋,我市受理的家暴案件不多是因為市民受到“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選擇對簿公堂的很少,多是選擇隱忍或私下解決。而在被受理的家暴案中,原告勝訴率極低的情況也并非開平所獨有,全國范圍內均是如此。家暴受害人沒有保存證據(jù)的意識以及客觀上的“取證難”,則是造成該局面的主要原因。
開平市人民法院法官余小紅:隨著《反家暴法》的出臺,當事人在取證方面就有法可依,法律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必須出警進行記錄和調查取證,如果發(fā)現(xiàn)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就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便是此次新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可以作為庭審的證據(jù),從而降低了家暴案中取證的難度。
此外,“學校、醫(y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fā)現(xiàn)家暴后不報案將承擔法律責任,以及監(jiān)護人施暴可撤銷其監(jiān)護資格”的規(guī)定,也是此次《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亮點。【轉自中國開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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